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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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0.5‰计算;并以借款本金49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5.75‰计算支付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49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