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原告购买的世纪春天F1幢9层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4000996)的产权转移登记。 二、被告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其中截止2021年8月5日的违约金为6101元;2021年8月6日以后的违约金,以购房款351040元为基数,计算至被告取得世纪春天F1幢X层X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4000996)首次产权登记证明止,按年利率0.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原告***负担1467元,由被告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