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恒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安徽恒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178232元,并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以28232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78232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被告安徽恒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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