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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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1,000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18年8月31日起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7,294元,由三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