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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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图恩矿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图恩矿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 二、山东图恩矿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118759.54元及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三、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图恩矿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复合增塑剂生产线、复合阻燃剂生产线、白炭黑生产线、改性硼酸锌3.5水鹏酸锌生产线各一套,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上述抵押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山东图恩矿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偿还; 四、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藏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对山东图恩矿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山东图恩矿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0元,减半收取8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款13786元,由山东图恩矿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藏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