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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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丰县金园娱乐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海丰县金园娱乐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83032.81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8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347.42元,由上诉人***、***负担526.42元,被上诉人海丰县金园娱乐广场有限公司负担82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退补由一审法院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84元,由上诉人***、***负担1051.84元(已预交2694.84元,应退回1643元),被上诉人海丰县金园娱乐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643元(应向二审法院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