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5执3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唯它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浩斐。被执行人:谭政智。

执行依据:(2021)桂010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唯它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政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1356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35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控制措施情况如下:。序号类型查询结果控制措施处置情况1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有冻结已扣划2797.37元。2证券、保险无无无3机动车有查封尚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4不动产无无无5公积金无无无6工资、租金等其他收益无无无7限制消费\已发布\8发布失信名单\已发布\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9-28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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