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思源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银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昌昇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00000元、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8564509.92元及2021年6月30日之后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口思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银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昌昇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昌昇实业有限公司、周口思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银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