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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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黄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包正碧,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陶沙沙,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现住**。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包正碧与陶沙沙民间借贷一案,陶沙沙应支付包正碧借款12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现陶沙沙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包正碧与陶沙沙民间借贷一案的(2021)黔2622执3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