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9,633.86元及利息207,248.46元(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暂计至2020年2月20日,并支付以2,499,633.86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 二、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6元,减半收取14,22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228元,由***、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