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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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正珠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科发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2民初170号 原告广西南宁科发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科发信息咨询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5357726N。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显瑞,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西宁明正珠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正珠食品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W。 法定代表人龙彬,执行董事。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2月24日 开庭日期2020年3月26日 原告诉讼请求正珠食品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6万元及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科发信息咨询公司与正珠食品公司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书》,约定科发信息咨询公司为正珠食品公司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科发信息咨询公司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但正珠食品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6万元。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构成了违约。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查明事实2018年3月30日,科发信息咨询公司与正珠食品公司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书》,约定科发信息咨询公司为正珠食品公司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册提供咨询服务,包括提供申报代理服务。代理申报费用咨询服务费用共6万元,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6000元,在通过评审机构审核并在网上作出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4000元,若延期则以每日1‰计算支付违约金。申报是否成功和被批准认定时间以高新认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公告为准。合同签订后,科发信息咨询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咨询和代理服务。2019年2月11日,广西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第二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正珠食品公司在公布的名单中。正珠食品公司尚未支付科发信息咨询公司服务费。 本院意见科发信息咨询公司与正珠食品公司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书》,未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科发信息咨询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正珠食品公司获得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正珠食品公司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的利率计付违约金。科发信息咨询公司要求正珠食品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广西宁明正珠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广西南宁科发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五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 由广西宁明正珠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