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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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81执525号 陶建南、陶康: 申请执行人陶建南与被执行人陶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陶建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民终851号民事判决书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陶康返还申请执行人陶建南执行款400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执行款4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2020)浙11民终8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