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81执525号

陶建南、陶康:

申请执行人陶建南与被执行人陶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陶建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民终851号民事判决书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陶康返还申请执行人陶建南执行款400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执行款4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2020)浙11民终8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6-11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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