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锦琨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柳州锦琨投资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9月17日就宁明县城中镇“泰和新城”小区29-101、102、103、104号商铺签订的四份《租赁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932.04元;

三、***缴纳的“泰和新城”小区29-103、104号商铺租赁保证金4269元归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负担115元,由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4-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