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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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锦琨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柳州锦琨投资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9月17日就宁明县城中镇“泰和新城”小区29-101、102、103、104号商铺签订的四份《租赁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932.04元; 三、***缴纳的“泰和新城”小区29-103、104号商铺租赁保证金4269元归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负担115元,由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