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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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60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如下不动产的查封: 1.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8号]; 2.位于江门市江海区DX013车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1号]; 3.位于江门市江海区DX014车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3号]; 4.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8号]; 5.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7号]; 6.位于中山市东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14)易2100723,0214009974]; 7.位于中山市东区型65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4号]; 8.位于中山市东区卡、2卡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7号]; 9.位于中山市东区卡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