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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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帐号为6217××××8388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的帐号为6212××××4568的银行存款。 以上冻结的银行存款以24万元为限。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8-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