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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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粤14执46号 丘科威、丘娜威、丘家龙、丘振文、丘柏珍: 石桂香: 被执行人丘科威、丘娜威、丘家龙因故意伤害罪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曾文标、石桂香经济损失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梅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判决,被执行人丘科威、丘娜威、丘家龙应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文标、石桂香的经济损失各31878.39元、27324.33元、22770.27元,合计人民币81972.99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丘家龙承担的责任由丘振文、丘柏珍共同赔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并到梅州监狱进行了调查。 经查,丘娜威的妻子已代替丘娜威履行了赔偿27324.33元,丘柏珍有少量银行存款,丘科威、丘娜威在监狱有部分暂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丘柏珍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丘科威在监狱的暂存款27910.11元和丘娜威在监狱的暂存款3968.28元。此后,丘柏珍主动履行了赔偿22770.27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赔偿款81972.99元,并解除了丘柏珍银行账户的冻结。至此,(2021)粤14执4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3-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