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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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截止2015年3月31日尚欠利息14648.92元,之后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以1464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