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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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6253.96元、利息2298.67元、分期手续费1722.24元,共计30 274.8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负担51元,被告***负担294元。此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已预交,经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