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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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贷款本金262600.7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19日的正常息3924.08元、罚息39.67元、复利42.8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有权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的房屋进行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计267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