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骏隆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合计1215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合计386534.24元;

三、被告***为原告***、***垫付的1800元,应从上述第二项中扣减;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9元,减半收取计4490元,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淄博骏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31元。申请费520元,由被告***、淄博骏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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