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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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归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34.87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11月13日为3383.87元,此后的利息按《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规定,年利率9%,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