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归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34.87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11月13日为3383.87元,此后的利息按《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规定,年利率9%,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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