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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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422民初1468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729755993X。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13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6日。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偿还借款135846.9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5日,***以经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86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6000元,借款年利率为8.05%,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期限届满,***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查明事实:2015年3月25日,***与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6000元,借款年利率为8.05%,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2015年3月25日原告向***发放86000元贷款。借款期满后,***未偿还借款,截至2019年10月24日欠原告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49846.95元。 本院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借款期满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49846.95元(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24日,并支付以86000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