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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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422民初1824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729755993X。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该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盛,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28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20日。 原告诉讼请求:***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6047.57元,并支付利息(计至2019年11月13日为547.23元,往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7日,***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农商行)申请桂盛信用卡易臻宝卡,双方于2018年2月7日签订《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申请表》、《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和《易系列卡产品使用须知》。经审批,宁明农商行给予***授信人民币10000元,发放卡种为桂盛信用卡易臻宝卡,卡号为62×××83,年利率9%。该卡片于2018年3月27日激活后开始使用,***截至2019年10月31日已连续超过14个月未还欠款。截至2019年11月13日,该卡尚欠本金6047.57元、利息547.23元。 被告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查明事实:2018年2月7日,***与宁明农商行签订《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申请表》和《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第十三条约定:“易系列卡产品按广西农合机构对外公告的收费标准按月计收相关费用。持卡人如在最后还款日前归还金额大于等于最小还款额的,无需支付违约金;还款金额小于最小还款额的,需按最小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易系列卡产品的最小还款额为消费的0.01%+预借现金的0.01%+其他的100%。”《易系列卡产品使用须知》第五条约定:“使用易系列卡产品取现或消费,透支金额将自动进行分期,须按日计付分期手续费,其计算方法:分期手续费=透支本金×分期手续费率×透支天数。”第六条约定:“最小还款额=消费的0.01%+预借现金的0.01%+其他的100%。”宁明农商行经审批后给予***授信人民币10000元,发放卡种为易臻宝信用卡,卡号为:62×××83,年利率9%。***于2018年3月27日激活该信用卡开始使用,但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至2019年11月13日,该卡尚欠本金6047.57元、利息547.23元。 本院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宁明农商行签订《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规定期限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宁明农商行要求***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6047.57元及利息547.23元(利息计至2019年11月13日,往后利息以本金6047.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