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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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圩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4月14日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9日的利息21,089.64元,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蒙山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蒙国用(2008)第05-005号、蒙房权证文圩字第××号、蒙房文圩共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