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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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999.99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算;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计算;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6年3月31日起以本金12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至还清本息之日;对应付未付利息,自付息日起计,以当时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抵减。) 二、驳回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