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249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55610.27元,从2014年8月11日起分别以5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0元、59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年利率12.24%、年利率11.424%、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所有的粤EL××××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11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68778.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28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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