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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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34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790.74元的40%即25116.3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3100元,实际赔偿22016.3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790.74元的10%,即6279.0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负担290元,被告***负担73元,原告***负担36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450元(开户名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建设支行,帐号:20×××6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