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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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协议无效; 二、被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72556.25元; 三、被告衡阳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未付工程款25383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4元,财产保全费3709元,合计12813元,由被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27元,由原告***负担5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