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57元,减半收取计243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