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 杭州金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5458.13元、期内利息5800.74元、罚息81.67元、复利58.25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未还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2%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有权对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赞之城4幢1单元1401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杭州金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杭州金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1元,减半收取34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7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杭州金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金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