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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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钱塘新区锁春内衣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977.80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杭州钱塘新区锁春内衣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负担756元,杭州钱塘新区锁春内衣店负担2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钱塘新区锁春内衣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