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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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衡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衡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杭州衡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杭州衡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1元,***负担1300元。 原告杭州衡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