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99998.83元、借期内利息11933.19元、逾期罚息4299.95元、复利513.13元以及从2020年9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本金99998.83元、利息11933.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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