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金正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东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金正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7年8月3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7.98‰计付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7.98‰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金正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新野县歪子镇农牧一体产业集群示范区(房权证号新房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新房他证字第150300707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阳市东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河南金正佳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东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