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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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2012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201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4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