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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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家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家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33193.47元,本息合计:1433193.47元。(自2021年3月4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