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罗定市同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定市同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车辆维修费,合共22880元。 二、驳回原告罗定市同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同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