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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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821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卢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唐华与被执行人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华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卢静偿还借款本金73600元及利息264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被执行人卢静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00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21)桂0821执1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卢静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1)桂0821执13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卢静名下位于平南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0)平南县不动产权第0008528号]一幢;以(2021)桂0821执133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静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存款。2021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华同意被执行人卢静一次性偿还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唐华后,本案的债务即履行完毕。签订协议后,被执行人卢静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00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