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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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昌伟、李婷已还清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得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