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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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原告***,2020年11月份,被告因承建第三人公司部分工程,在施工工程中从原告处租赁工程吊车,工程结束后经原告核算,被告仍欠原告吊车租赁费145400元,但被告对此欠款迟迟不予给付。同时被告所干工程系第三人承建的工程,且第三人还有部分工程款没有给付被告,原告也多次从第三人处领款,原告依法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代为支付该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吊车租赁费145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萧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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