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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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厉文海、何云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47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