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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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投保“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1)苏1204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