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正方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损失及鉴定费损失人民币99011.8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