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石湾区粤华装饰砖厂
类型 经审查查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诉粤华砖厂、石头经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2002)佛石法经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佛山市石湾区粤华装饰砖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1480万元,支付利息3930672.8元,被告石头经联社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03663.36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02)佛石法执字第1195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佛石法执裁经字第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的(2002)佛石法经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02)佛石法执字第1195号执行案债权经多次转让,现债权人为夏富文。夏富文于2018年10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4执恢59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粤0604执恢5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粤华砖厂、石头经联社的银行存款、收益人民币2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基于上述裁定书,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冻结石头经联社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002××××7666,因余额不足,已冻结867.20元。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止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银行账户8002××××7666内款项693332.40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19-7-18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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