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原告彭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伍文凤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7513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0月27日至还清欠款时止以人民币1751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浮30%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彭发;2、由被告负担案件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多批次向原告购买建筑石材,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8月11日结算,被告确认购买彭发石材款合计人民币44513元,被告已付人民币25000元,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17513元未支付。经原告屡次催促,被告仍不依约付款,其已违约,应当支付从2019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以人民币1751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浮30%的利息给原告。经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促仍拖延不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3元(原告已预交)、司法文书鉴定费人民币107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彭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判日期 2021-9-18
发布日期 2021-10-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