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孔娟丽名下价值相当于188217.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3-18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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