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类型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吕勇、新协力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762472.9元(赔偿项目明细详见附表);2.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原告的所有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郭发辽赔偿损失602151.9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发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发辽负担712.3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50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发辽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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