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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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恒发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497294.44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6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恒发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检测费18000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6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恒发航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565元,由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17元,由江苏恒发航运有限公司负担34548元;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恒发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70.50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均由江苏恒发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六份正本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