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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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陈祖凯、英德市桥头镇新益村委会外岭村田心围一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一、上诉人田心围一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是同宗族,对涉案发包土地权属是源于继承取得的,后因体制改革分为一组和二组,对该山林分开时口头约定是以路为界线,划分后也未发生过争议纠纷;二、《承包土地合同书》签订前上诉人已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故合同是合法的;三、本案应先由行政机关确权处理后才能提起侵权诉讼,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陈祖凯、英德市桥头镇新益村委会外岭村田心围一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