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及理由:一审确定性质不当及适用实体法不当。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已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产生利息仍依照年化利率36%计算,严重违背上述规定。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共计已向***还款40005元,但判决黄艳芬仍须偿还***本金40010.2元,则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为80015.2元,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9月30日年化率为31.71%,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三、一审判决文字错漏百出,包括***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出生日期。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7-27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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